“五一”假期来临,假日里亲朋团聚,各种聚会免不了喝酒助兴,香坊区法院发布一起驾驶人酒后驾车获刑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驾驶人以案为鉴,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2024年4月1日凌晨,驾驶人周昂(化名)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哈尔滨电机厂三号门前,被正在执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周昂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0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检察机关以周昂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香坊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香坊区法院查实,此前周昂已有一次因酒后驾驶出租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2024年3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出租车被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酌情从宽处罚;因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案件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香坊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案中,驾驶人周昂在第一次酒后驾驶出租车被行政处罚后并未真正从中汲取教训,视法律于无物,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再次无视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醉”上加“罪”,以身试法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安全驾驶,人人有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香坊区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件为警示,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酒后拒驾”意识,莫要心存侥幸,时刻对自己敲响警钟!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