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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黄了,老板就可以免除赔偿?法官这样判了↘

来源:冰城+客户端 2025-03-26

理货员老李因工伤找超市索赔22万元,可没多久,超市竟“原地消失”……

市民老李系哈市某生鲜超市理货员,工作中不慎从货架摔落受伤,经哈尔滨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仲裁裁决生鲜超市需支付老李22万余元赔偿,但仲裁生效后,超市拒不履行义务。老李无奈,遂向道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执行法官经查控发现,该超市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进一步调查显示,该超市工商登记已注销,原经营地址现由其他商户使用。因超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裁定直接执行实际经营者王某的个人财产。

王某辩称,超市是独立主体,债务应由超市承担,现在超市注销了,不应该找自己承担责任。

执行过程

法官首先向王某阐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属性,王某作为工商登记确认的经营者,需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超市存续期间22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将面临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财产查控等强制措施,可能对其个人信誉及家庭生活造成持续性影响。随后,法官从现实执行角度展开调解,引导双方理性协商。经多轮沟通,王某意识到拖下去损失更大,老李也同意适度让步,双方当场签署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给付老李16万元,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据办案法官介绍,个体工商户虽以“字号”名义经营,但法律并未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其财产与经营者个人或家庭财产混同。因此,若个体工商户注销后逃避债务,劳动者仍可依法向实际经营者主张权利。

实践中,劳动者需注意两点:一是及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权利;二是在执行阶段主动提供经营者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查控。

经营者亦应明晰:个体工商户的债务风险最终需由自身承担,规范用工、依法担责方能避免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编辑 于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