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迟迟不交车,买家要求“双倍返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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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近日,五常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定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市民交定金订购一台新车,可卖家却没能按时交货。市民想双倍要回定金,他能成功吗?
年初,市民于航(化名)在某某汽贸公司订购新车一辆,合同明确约定:“定金五万元,交付定金后若未按期支付余款,所付定金不退;交付定金后10日,汽贸公司应履行交付义务,但是对于逾期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无约定。”于航当日即交付了定金五万元,汽贸公司也出具了收据。
到了约定的交付之日,由于疫情原因,汽贸公司无法履行交付义务。于航将汽贸公司诉至五常市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据办案法官介绍,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本案中,汽贸公司因疫情原因无法履行交付,且双方并未在合同里对逾期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6月18日,经办案法官调解,汽贸公司返还了于航支付的五万元定金。(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编辑: 张鑫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