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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元!巴彦一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被查处

来源:冰城 + 客户端 2024-04-16

为持续巩固“双减”治理成果,保持打击违规培训高压态势,巴彦县教育局联合县“双减”办成员单位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并于近日查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托管机构1所,执行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已于4月15日执行完毕。

巴彦县教育局在通报该典型案例时介绍,该违规学科类培训托管机构名为“巴彦县泰伦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中心”,位于巴彦县兴隆镇人民大街龙府上城二楼。4月13日,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在兴隆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地点有9名教师组织87名学生正在开展学科类培训。经查,该托管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县教育局、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培训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巴彦县县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该托管机构作出责令停止违规培训,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已于4月15日执行完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巴彦县教育局进行案例评析时介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作出明确界定,“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不包括从事课余辅导、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类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举办针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取得行政审批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即“证照齐全”,法人登记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事项相匹配。托管机构擅自开展校外教育培训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之有关规定,县教育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在介绍案例简介的法律依据时,执法部门介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巴彦县教育局提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各类机构要依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良好生态。

哈尔滨日报记者 郑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