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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十二个查办典型案例

来源:冰城+    2021/10/15

记者从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一批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新一期查办的十二个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潘家建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哈尔滨市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公安分局关于潘某(潘家建材商店实际经营者)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线索移送函。

经查,2019年5月至2020年底,当事人在“@王圈圈胶业五金”处多次购进了“世紀楓葉紅”玻璃胶共计105件;“鲍氏”合页共计30件(其中五件是赠送)。上述两种商品购货款共计28300元。

经“世紀楓葉紅”商标持有人、“鲍氏”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世紀楓葉紅”牌玻璃胶和“鲍氏”牌合页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黎明低温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中心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集中区镜泊路19号检验楼的黑龙江省黎明低温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中心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合格定期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单位检验检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整改,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哈尔滨农垦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尔滨农垦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充装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废、“翻新”气瓶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黑龙江省玄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熊某经营添加违禁物质的食品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会同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松北区食药环大队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联合检查,现场发现黑龙江省玄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熊某经营宣称有疾病治疗效果、具有性保健功能的食品,执法人员两家经营的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结果全部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

经查,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所经营的上述产品的购货商资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购进记录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分别发现用于销售的涉嫌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食品上宣称具有性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疗效果9个品种951盒(瓶),货值金额2万余元和19个品种131盒(瓶),货值金额1万余元。

上述产品经检验均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按照有关规定,将黑龙江省玄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熊某涉嫌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两起食品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五:黑龙江省如意淀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水晶粉丝、马铃薯粉皮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黑龙江省如意淀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个批次“如玉牌如意马铃薯水晶粉丝”“如玉牌如意马铃薯粉皮”检验不合格报告通知书。

经查,该公司八批次不合格产品254箱,共计1479公斤,全部产品都发往总部(哈尔滨华涛淀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由总部销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雨淞食品经销处。经核算货值23664元,违法所得2366元。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66元,罚款人民币236600元,责令停产停业,未经验收,不得生产。

案例六: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大地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抽检发现,富裕县万家乐购万和超市销售由富裕县大地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米醋(酿造),为不合格产品。

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市场督管局经过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不合格的米醋(酿造)是2021年1月6日生产的,共生产1000袋,每袋350ml。2021年1月至3月,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米醋(酿造)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每袋1.2元,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黑龙江马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违禁物质的食品

绥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称黑龙江马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在天猫古酿源家斌旗舰店经销的功坊酒抽检不合格。

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并对成品库内存放7种产品予以原地查封。现场进行抽样,经检验,结果全部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

根据相关规定,将黑龙江马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移送公安部门,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八: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鸿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汽油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市局的抽检人员对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鸿运加油站销售E10-92#汽油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6日以每吨6814.15元的价格从呼伦贝尔海农扎兰屯分有限公司购进E10-92#汽油3吨,进货金额为20442.48元;从扎赉特旗绰勒镇顺达加油站购进E10-92#汽油1.5吨,进货金额为9580.88元,销售价格为每吨7971.34元。当事人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35871.03元,获违法所得5847.67元。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847.67元,罚款35871.0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大庆高新区创意停车场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

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检查时,发现高新区创意空间停车场仅在入口处有一价格公示牌,公示牌标有:停车收费5元/天;每月收费150元/月。

该公示牌没有停车场名称、经营主体、准停车型、停车时段、泊位数量、监督电话等内容。当事人涉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价格公示。责令当事人立即重新制作并公示符合《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要求的公示牌,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台河市妇幼保健院发布违法广告

黑龙江省智能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发现,七台河市妇幼保健院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温暖的瞬间”短文医疗违法广告,该医疗广告以内部科室名义对外发布医疗广告,经查当事人自行管理、维护“七台河市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没有产生广告费用。

该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伊春市伊春区姜一刀专业修脚馆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

广告监测发现,伊春市伊春区姜一刀专业修脚馆利用其网站发布“签约包治,灰指甲,甲沟炎,鹅掌风”等内容广告,该广告内容设计及广告费用278元。

该当事人在推销服务中使用与医疗相混淆的用语违法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55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黑河市北安市北安盛和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黑河市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黑河市北安市北安盛和医院在北安市步行街沿街商铺发放“北安和协医院”医疗广告印刷品宣传单,该宣传单含有“治疗肠胃病...,3-7天见效,一疗程痊愈”等内容,广告费1500元。该当事人发布宣传治疗效果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王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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